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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存在的争议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2022.02.11548人阅读
导读: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那么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存在的争议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关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存在的争议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但对相关究竟什么样的婚姻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范围、如何处理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关系等问题并无明确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该条内容是如此表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司法解释于2003年12月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第一时间以出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单行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方式,对此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界定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

“本条司法解释共包含三层意思:(l)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2)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闻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3)离婚后1年以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对离婚协议,包含本文中所涉及的诉前离婚协议处理意见已经界定得非常清楚了,但在实践中,却远非这么简单,法院的主要观点和做法是:

1、绝对不理派,抑或当事人不提不理。

2、适当参考说。该观点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这种观点赋予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和空间。

3、混合合同说。该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该协议生效,则离婚协议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法院绝对不会仅凭一纸诉前的离婚协议及子女抚养直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应的子女抚养问题;而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行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绝对的约束力,而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颁发《离婚证》为生效要件,法院承认该部分条款效力。

4、有效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作者个人观点是,离婚协议的性质应为涉及人身关系的单一合同范畴,虽然离婚登记性质被定性为衍政确认,协议离婚是以离婚登记为特别生效要件;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对于社会公众及从当事人认知角度来看是完全一致的,没有实质意义。

诉前离婚协议其实质应为离婚意向,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1、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提及的财产分割协议,尽管从文义上看并没具体指何种形式的财产分割协议,但从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解释答记者问的讲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所作的说明或阐释来看,应仅指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达成的协议,而并非泛指离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任何财产分割协议。

2、离婚协议的性质应为涉及人身关系的单一合同范畴,“混合合同说”人为混淆了诉前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的界限是极为有害的。

事实上,离婚协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探望权的保障和财产分割,稍具生活阅历的人都明白,当事人在谈离婚时,是否马上同意离婚、孩子归谁及给多少抚养费、还有财产分割,是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等是“一揽子”的方案,各部分是相辅相成的,有一项达不成意见,甚至只是财产分割的执行程序还根本不涉及实体,甚至只是一项探望权中的对方是否必须陪同,都有可能前功尽弃,导致整个协议落空。

对于诉前离婚协议的处理,离与不离、子女抚养不管,而只拿所谓财产部分,在诉讼实践中来看,是极其荒谬的。

《婚姻法》第19条对财产约定表述得十分清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沦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原则上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仅限于夫妻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如何归属的适用,但与离婚协议是有本质区别,决不能混淆。

有律师设计了离婚协议的格式范本条款,作了如此约定,“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时按照以下条款内容分割财产、债权、债务。若双方以协议方式离婚,以下条款将作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若一方发生变故,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下列条款视做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内容。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按本协议内容执行”。该条款其实质纯为保障妇女权益角度为其出发点,朋心良苦。但作者认为,一般社会公众是不能也无法区分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何时生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律师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见证其能够正确认知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否则该约定应为无效。

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对于社会公众从个案当事人认知及真实意思表示角度来看是完全一致的,足以离婚登记为最终生效条件的,即使其性质被定性为行政确认。

对于诉前离婚协议效力不同判决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争论。虽然离婚登记在法律性质上为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已趋形成共识,但是离婚登记自身尚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我国传统上社会公众认知其为行政许可。

我国的离婚登记同结婚登记一样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是一种民事登记,已趋形成共识。虽然其是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但目的在于确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即确认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已确认的婚姻关系,经过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解除才具有法定的赦力,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鉴于婚姻登记的性质属于行政确认,其目的在于确立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已经确立的婚姻关系,因此,尽管婚姻登记工作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机构为当事人办理,但他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因为,它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强制排他性和在一定领域的限制性,凡是符合离婚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都必须予以办理。可见,结婚、离婚属于民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除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外,不存在对婚姻当事人及婚姻关系进行行政管理的问题,故它不是行政许可。

尽管婚姻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但从中国传统观念来看,由于它毕竟是通过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请来办理的,因此,婚姻登记仍然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不予登记或者撤销程记的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途径进行救济。

4、诉前离婚协议其实质应为离婚意向,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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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存在的争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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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一种混合合同,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离婚协议公证后可以提升其证明力,但是并没有强制执行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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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写离婚协议只要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签署后生效,手写或打印协议有效。
  • 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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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有哪些

    内容: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那么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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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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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内容:离婚协议的含义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那么离婚协议的性质以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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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 前后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如何确定协议效力和财产分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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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前后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如何确定协议效力和财产分割依据

    内容:同日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目前未怀孕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之前双方对财产债务等进行了处分因此A要求根据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享有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那么前后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如何确定协议效力和财产分割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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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前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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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诉前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未持协议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6月,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对于诉前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一般来说,对协议中解除婚姻及子女抚养这两个有关身份内容的效力的认定,基本上倾向于无效;但对财产分割或赔偿内容的效力,争议比较多。诉前离婚协议以离婚为目的,以离婚为前提,建立在解除身份关系的前提上,故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对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法院将无从强行判决违约方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诉前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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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离婚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图;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 几份离婚协议同时存在效力应怎样认定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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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几份离婚协议同时存在效力应怎样认定

    内容: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那么几份离婚协议同时存在效力应怎样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125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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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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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前离婚协议有怎样的性质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诉前离婚协议有怎样的性质

    内容:一诉前离婚协议的同案不同判司法实践中处理较为灵活案例3410案例11陶某与王某于1988年1月自由恋爱198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1990年3月生下一子陶某某。双方婚内取得一住房并登记在陶某的名下。陶某曾于2005年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于2006年5月达成离婚协议书一份其内容为1陶某共给付王某现金补偿人民币400万元首付200万2006年12月20日前付100万2007年12月20日前付100万。7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那么诉前离婚协议有怎样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137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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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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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有哪些

    内容: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120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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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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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怎样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该怎样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内容:1个月前夫妻俩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周某便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丈夫抚养家庭财产房屋一栋归丈夫所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着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周某并没有采取胁迫的手段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第三种意见认为曾某拒绝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意味着曾某反悔了因为她反悔了离婚协议没有生效。评析一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能依据民法典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三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那么该怎样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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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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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假离婚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用假离婚证买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系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件、证明文件违法行为。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假离婚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2131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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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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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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