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如何确定协议效力和财产分割依据
导读:
同日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目前未怀孕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之前双方对财产债务等进行了处分因此A要求根据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享有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那么前后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如何确定协议效力和财产分割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日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目前未怀孕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之前双方对财产债务等进行了处分因此A要求根据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享有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关于前后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如何确定协议效力和财产分割依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A。
被告B。
A与B原是夫妻于2010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1月29日双方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日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无子女女方目前未怀孕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此前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为B乙方为A。双方“1签订本协议后甲乙双方自愿到徐汇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方用个人财产曾偿还共同债务20万元3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的共同债务还剩150万元左右离婚后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4甲方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产权房离婚后乙方享有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5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的某公司离婚后公司由甲方经营收益归甲方所有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
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于1997年1月30日取得产权权利人为B。
各方观点
A诉称A与B原是夫妻。双方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1月29日双方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之前双方对财产债务等进行了处分因此A要求根据双方于2011年11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享有上海市徐汇区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B未作答辩。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A的举证AB先后签订了日期为2011年11月26日和2011年11月29日二份离婚协议在前一份协议中载明双方尚存在共同债务约150万元B名下的上海市徐汇产权房在离婚后A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但在后一份协议中双方又确认无共同的债权债务也未写明离婚后A对系争房产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可见二份协议中关于债务的存在与否和房产处置完全不同。虽然前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共同债务的承担和离婚后对系争房产的分割意见但在附在民政局离婚材料中的第二份协议中并没有对系争房产处分的意见A在明知第二份协议中没有关于离婚后A享有系争房产50份额的情况下依然与B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而且在离婚后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内双方并未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系争房产的产权至今仍登记在B名下所以第一份离婚协议仅是双方曾经的约定已被后一份离婚协议所替代因此法院采信2011年11月29日离婚协议的效力。因第二份协议中未约定A于离婚后对系争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份额故A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因而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AB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应以哪份协议内容为准?
依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来表达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这样的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AB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离婚登记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的应当将签写时间在后的协议视为对签写时间在先的协议的变更。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
本案中A与B在离婚登记时先后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这证明双方是经过多次协商后才确定的行为不存在一向对方施行欺诈胁迫等情形A在明知前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共同债务的承担和离婚后对系争房产的分割意见但最后提交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对系争房产的处分意见在此情况下仍与B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且在离婚后较长的时间内双方并未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实中也是在按后一份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所以应以双方最后确认提交离婚登记机关存档的离婚协议为准。此外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由于离婚双方毕竟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全部或大部分财产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综上所述法院最终确认采信后一份即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效力。因第二份协议中未约定A享有系争房屋一半的产权故A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