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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2022.02.07543人阅读
导读: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1.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而依据现行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就造成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定的债务承担,从而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履行风险的法定转移,这对于债权人而言显然有失公正。这两种消极后果的出现,将直接危及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及意义。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1.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而依据现行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就造成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定的债务承担,从而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履行风险的法定转移,这对于债权人而言显然有失公正。这两种消极后果的出现,将直接危及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及意义。关于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

1.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2.违背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价值。

(一)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传统理论中代位权行使的后果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我国现行立法则宣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统统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重新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即代位权行使的后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实现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承担,次债务人一跃成为主债人,而原来的债务人则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按照现行立法,如果次债务人主动履行了其清偿义务,其结果自然是皆大欢喜,既使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又达到了立法者提高司法效率的初衷。但这只是我们一厢情愿的理想状态。一旦遇次债务人经济状况尚不如债务人,根本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后果则不堪设想:不仅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标无从实现,而且使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更大的风险。在通常情况下,因债务移转时承担人的信誉、履约能力及财产状况都会对债权的安全发生影响,故债务的承担非经债权人的承诺或债务人提供担保,对于债权人的不发生效力⑤。即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承担人的信誉、履约能务及财产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并肯认后,债务承担才得以成立。而依据现行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就造成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定的债务承担,从而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履行风险的法定转移,这对于债权人而言显然有失公正。

一旦当事人了解了这一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的表象下转移债务履行风险的实质,势必造成两种恶果:

1、为转嫁风险,债务人在明知次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故意怠于向其主张权利,或为逃避债务,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有次债务人存在的假象,从而迫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2、为逃避风险,债权人故意规避代位权制度而转向《意见》第三百条,从而使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依据《意见》第三百条,在被执行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申请人执行人(债权人)可直接接受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的清偿。尽管《意见》第三百条的规定与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在性质、行使方式以及行使效果等方面并不相同,《意见》第三百条是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普通诉讼,且仅适用于诉讼已终结(或者仲裁裁决已经作出)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但比较之下,很明显,选择《意见》第三百条,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次债务人)财产的双重保障;而选择代位权诉讼,则有可能使真正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逃脱干系,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大的风险。二者孰优孰劣,如何取舍,债权人一望而知。这两种消极后果的出现,将直接危及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及意义。

(二)违背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价值。

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我国现阶段立法的重要特点。虽然我国法律一贯强调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给予平等的保护,但由于有关保护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加之受执法环境差、公民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客观上都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即对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不够,对债务人让步、迁就过多。如合同法对赔偿损失的范围没有规定,民法通则虽然确立了全部赔偿的原则,但由于对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规定不明,审判实践中对赔偿范围的把握对债权人过于苛刻,不仅判决违约方承担可得利益的很少,而且对损失额一压再压,甚至把判决后能否执行也作为损失额计算的因素,债权人一般都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调解结案实际上已演变成债权人放弃合法利益作出让步,尽管如此,到执行中债权人还可能被迫接受以物抵债的执行方案;对社会上严重困扰企业的“三角债”和合同欺诈现象,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防范、制约、司法机关束手无策。我国的代位权制度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出笼的。同时,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时,允许债权人对该行为的干预,以保全债权,这是债的保全的基本价值,这一点已为各国民法所普遍吸收。因而,作为债的保全制度重要内容的代位权制度,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利益分配上,依其性质应将砝码倾向于债权人一方,立法也应围绕这一目标来设计。而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忽略了代位权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有使债权人“才出虎穴,又入狼窝”之嫌。

笔者认为效率与公正永远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须加以考虑的两大价值取向,在它们构成冲突时,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显得至关重要。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在强调效率的同时,背离了公平的轨道,在提高司法效率的表象下,掩藏着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危机。《解释》对于代位权制度的细化显然未能实现其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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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制度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类,可分为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简单型税制和由多个税种构成的复合型税制,我国税收制度属于复合型税制。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19个税种。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部门代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2、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3、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4、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5、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6、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7、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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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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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1.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而依据现行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一旦行使代位权,就造成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定的债务承担,从而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履行风险的法定转移,这对于债权人而言显然有失公正。这两种消极后果的出现,将直接危及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及意义。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缺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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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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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论我国法定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内容: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论我国法定代位权制度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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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 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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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内容: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代位权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那么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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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保费包括两部分,基准保费和风险差别保费。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保费每六个月交纳一次。
  •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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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之比较

    内容:具体言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该债权人为避免其债权受侵害,而以自己名义,在债权保全限度内代替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提供了相对可靠的基础,打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具有了涉及第三人的性质;此外,从该制度的法律效力来看,其亦保障了债权制度的平等性。那么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之比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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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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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内容首次在我国大陆确立了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因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使该债权的利益直接归于债权人。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在成功行使代位权后即能获得偿付,不必再次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减少了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而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利益也没有实质上的损害。本着上述原则,本文仅从诉讼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代位权诉讼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以促进该类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那么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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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是: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全面负责;2、招标投标制: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人群平等参与竞争;3、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4、合同管理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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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内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有哪些1.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这种财产权利仅限于到期限债权,特权及未到期债权都不能包括在内。代位权主要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已到期限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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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一般是违法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内容: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对代位权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我国现行的相关代位权的规定并结合现实进行分析,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有一些漏洞和不足。债务人债权一到期,判断是否怠于行使权利困难,不利于人民法院的掌握。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债权人不愿提起代位权诉讼我国代位权的种类偏少3.对代位权行使方式规定过于狭窄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不允许债权人以直接形式向次债务人主张。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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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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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无利益牵涉的、中立的第三人主持下,试图化解双方的矛盾,谋求多种解决方案并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过程。离婚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内容:尤其是将入库规则改为直接受偿的实践,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弥补。我国规定的代位权要件外国法律规定相比,均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那么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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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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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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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1)合议制度。即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实行合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同时,还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保证案件公正审判。(2)回避制度。即法院审判某一民事案件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出审理活动的制度。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审理,依法办案,避免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违法审判,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公开审判制度。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向社会公开使不公开审理,也要公开宣判的制度。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增加审判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保证审判质量,并起到法制宣传教育、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4)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有利于法院对一审确有错误的裁判及时纠正,也有利于法院较快地审结案件,及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还可以避免缠讼和累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内容: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那么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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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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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采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哪些规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哪些规定

    内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哪些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与代为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那么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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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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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规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规定

    内容:代位权体现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也适用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其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而日本法和我国台湾法对此方面均是作了高度概括性的规定,即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可以看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对代位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仅对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行使要件作了简单规定。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内容完整,能为债权人提供便利,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那么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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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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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内容:从此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我国代位权制度并非保全债权的法律手段,而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变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这一根本性的变动,成了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理论的主要差异。基于此,我国法律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以抵消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并且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关系消灭。也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与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总的精神相吻合。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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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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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

    内容:过去,我国民法未就债权人代位权加以规定,代位权诉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亦未被认可。这种关于“代位执行制度”的规定可以说是使债权人代位权在强制执行实践中率先得以运用。为了将这一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代位权主要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已到期限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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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58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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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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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内容: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如何理解和把握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1、债权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或合同无效、被撤销,则债权人均不能行使代位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日本民法典》第423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43条对此都有规定,虽然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权人权利的行为,也可行使代位权,诸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所以,在例外情况下,应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那么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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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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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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