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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2022.02.07253人阅读
导读:

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那么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关于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

代位执行申请原则上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也可提出。这一项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实践中有的法院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要说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债权种类与数额,代位申请执行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接到代位执行申请后,应予审查。

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例如,被执行人根据购销合同对第三人供货后,第三人应付货款给被执行人,那么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则享有到期债权;又如被执行人承建某工程,但尚未竣工,也就无法验收,此时债权尚不明确,也未到期,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代位执行。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则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而不得采用其他送达方式。

这里的履行通知既区别于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也区别于向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执行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代替履行通知,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三)第三人异议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后,有权提出异议。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人主要应就被执行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以及债务数额等提出异议。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也不进行审查,但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成为异议,也不产生相应的效力。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审查第三人的异议,并驳回其异议,进而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情况,这是不符合《执行规定》的立法精神的,也不利于从程序上保护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应予纠正。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四)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基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要求,被执行人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被执行人此种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执行的执行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债权强制执行的裁定,而不是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履行通知作为代位执行的根据不仅不符合诉讼原理和《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的规定,而且还会在代位执行实践中滋生出难以得到合理解释与妥当的棘手问题。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措施与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执行规定相同,也即可对第三人的金钱和财物采取冻结、划拨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果第三人妨碍执行活动的,人民法院还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代位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消灭。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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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执行的程序有几个阶段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代位执行的程序有几个阶段

    内容:代位执行的程序有几个阶段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  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实践中有的法院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基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要求,被执行人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被执行人此种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那么代位执行的程序有几个阶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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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同时,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因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在第一次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其他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适用轮候查封规定,先期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在后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可能立即实施,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能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同样适用轮候查封的规定。
  •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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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内容: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四)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被执行人具备行使权利条件而消极漠视,让其债权处于呆滞状态,足以害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即使被执行人不怠于行使权利,但如行使的结果仍然不能改变或全部改变第三人拥有财产的状况,也可适用代位执行。那么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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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甲不仅在肇事后逃逸,且系无证驾驶,又致人当场死亡,并经交警认定为负全责,同时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尽管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仍较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免于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形,对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所提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建议,根据《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 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在适用代位执行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还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把握: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那么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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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内容: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那么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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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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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

    内容: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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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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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执行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代位执行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根据上述同一规定的第六十二至六十九条,代位执行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必须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给第三人;②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执行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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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什么范围

    内容: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什么范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在适用代位执行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把握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那么代位执行程序适用什么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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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执行的程序上有几个阶段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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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代位执行的程序上有几个阶段

    内容:实践中有的法院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那么代位执行的程序上有几个阶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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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代位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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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论代位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

    内容:代位执行也称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就立即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显然于法不符。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那么论代位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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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客体,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代位诉权与代位执行在法律上具有质的区别。代位诉权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债权人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三是代位执行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那么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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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46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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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又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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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又是怎样的

    内容: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对其债权采取措施。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就可能转移该债权或将该债权设定其他权利而影响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四)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被执行人具备行使权利条件而消极漠视,让其债权处于呆滞状态,足以害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于起自何因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是主观上的过错还是客观上的障碍,则在所不问。那么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又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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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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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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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代位执行程序具体是怎样进行的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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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债权代位执行程序具体是怎样进行的

    内容:债权代位执行程序具体是怎样进行的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该单位或个人对被执行人原本无债务,基于债务转让接受了被执行人的债务。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那么债权代位执行程序具体是怎样进行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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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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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有哪些

    内容: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有哪些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那么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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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代位执行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代位执行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债权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的问题(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执行中的债务转让是指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追认,被执行人将其被执行债务转让给案外的单位或个人,由其承担清偿责任。当其不依债务转让协议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依债务转让协议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强制债务接受者清偿债务,这时该单位或个人基于债务转让变成了被执行人。(三)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贯彻有限原则,禁止进行复代位执行。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那么债权代位执行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55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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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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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哪些?

    内容: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代位执行申请原则上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也可提出。实践中有的法院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那么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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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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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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