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权能够质押
导读:
哪些债权能够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列举的可以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比较窄,将可以质押的权利列举性规定为,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而将普通债权的质押概括性地归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有财产性内容的普通债权都可以质押,有的普通债权是不能质押的,如承租权利、不可转让的附有人身性质的一般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那么哪些债权能够质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哪些债权能够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列举的可以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比较窄,将可以质押的权利列举性规定为,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而将普通债权的质押概括性地归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有财产性内容的普通债权都可以质押,有的普通债权是不能质押的,如承租权利、不可转让的附有人身性质的一般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关于哪些债权能够质押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哪些债权能够质押
根据我国《担保法》列举的可以质押的债权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中的债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虽然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质权人可以不经过出质人同意,有权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载款项兑现,有权将仓单、提单所载货物提取,但质权人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后不能占为已有,必须通知出质人,与出质人协商,或者用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将兑现的款项、提取的货物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向约定第三人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向第三人提存。这里第三人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约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债务履行届至时债务人未清偿担保的债权,质权人有权实现其债权,但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所载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尚未届至,如果提前兑现或提货,是加重了第三债务人的义务,是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因此,质权人只能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届至时兑现其上所载的款项,在仓单、提单提货日期届至时提取其上所载的货物。
权利质押的范围是什么
普通债权的质押,作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种社会现象,随着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要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要求我们探索新的方法以适应经济的发展,为普通债权的质押在广泛程度上的使用创造条件。普通债权的在担保法上的地位的明确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的实现,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比较窄,将可以质押的权利列举性规定为,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而将普通债权的质押概括性地归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中。如何理解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对普通债权质押的原则性规定呢。“其他权利”指除了上述列举的财产性权利之外,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即普通债权,或称之为一般债权。债权可以依合同取得,也可以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可转让的普通债权(如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即可以成为权利质押之标的,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给予了肯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有财产性内容的普通债权都可以质押,有的普通债权是不能质押的,如承租权利、不可转让的附有人身性质的一般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