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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问题

李孟阳律师2022.02.08544人阅读
导读:

房屋问题夫妻共有或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方。第夫妻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那么房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屋问题夫妻共有或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方。第夫妻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关于房屋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屋问题

夫妻共有或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应当给予另方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方另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夫妻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方所有的财产。原系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方或双方名字还有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夫妻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房屋必须在购买年后才能出售

第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工介绍从婚姻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2010年1月7日河南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张启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署名文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问题认为城市房价过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价值观受到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不良影响所致。他指出些青年不能够正确理解国家建设与居民消费、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亲友、同事之间相互不是比劳动、比贡献、比学习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车、比楼房甚至些不知廉耻的女青年把对方有无房产、轿车作为择偶的条件逼得很多优秀青年不得不沦为房奴。建议国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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