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精神损害
导读:
10.精神损害如受害人死亡按死亡赔偿金的50计算如受害人残疾按残疾赔偿金的50计算。那么10.精神损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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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精神损害
如受害人死亡按死亡赔偿金的50计算如受害人残疾按残疾赔偿金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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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害人死亡按死亡赔偿金的50计算如受害人残疾按残疾赔偿金的50计算。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婚后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子是否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可以。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某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那么婚后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子,是否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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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民法典第1091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第1091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那么民法典第1091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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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同年12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此,原告于2007年10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0万元抚养费损失和20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现双方虽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但该赔偿性质应属离婚损害赔偿,与本案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另认为,由于该事实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被告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应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有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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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精神损害赔偿最高10万吗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的数额,需要看当事人的具体损失,目前没有最高数额的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来看,应综合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考虑:(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四)适当赋予法官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酌量处理的原则。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最高10万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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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江某(女)在2008年9月与田某结识,在2009年4月登记结婚,2010年12月生下一女。田某越想越可疑,于是于2011年6月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女儿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田某随后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江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江某与田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并产下女儿,但女儿与田某没有亲自血缘关系,可认定江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第二种情形,田某可请求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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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可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除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外,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声请,由法院责令侵权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依下列五种标准综合评判。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另一重要因素。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那么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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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诉精神损害赔偿协议离婚后不能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与陈某于2012年10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陈某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我大打出手。在朋友的劝说下,我决定与陈某离婚。2013年4月3日我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5月16日,我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我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诉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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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定条件是应该承担的。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那么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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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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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参考标准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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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它在侵害配偶权方面与离婚损害赔偿所列举的四种过错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特别是长期的通奸和与多人通奸行为给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亚于重婚和同居而且它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直接理由,不能将通奸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因此习某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此后罗某与习某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2003年12月习某向法院起诉与罗某离婚同时习某认为罗某与他人通奸的行为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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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医院诊断,方某的左小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丰某负全责。于是,他起诉至法院,向丰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法院认为,方某受伤并导致两下肢长短不一,给生活造成不便,心理上也必将遭受痛苦,其精神损害索赔合法有据。于是,法院判决丰某赔偿方某精神损害抚慰金l0,000元。而因为交通事故,方某腿部严重受伤,无法再回到原有的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目的,是抚慰伤者因事故身体和心理受到的伤害,因此,提供受害人事故以前的正常生活照片、爱好证明等证据,使得与事故发生后伤者已无法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形成鲜明对比,从而比较容易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那么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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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那么2015最新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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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0.精神损害如受害人死亡按死亡赔偿金的50计算如受害人残疾按残疾赔偿金的50计算。那么10.精神损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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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来讲,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中,只有在受害人构成残疾乃至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得到相应赔偿。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划分为10个等级,由第I级到第X级,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每级比上级相差10%。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那么交通事故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向肇事者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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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元甲律所得到当事人认可与口碑】 2021年12月,北京通州区交通事故,当事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拿到34万元赔偿款。 法院高额支持了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理赔金额超出当事人预期!特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