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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于海明律师2022.02.11606人阅读
导读:

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定条件是应该承担的。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那么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定条件是应该承担的。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而张某某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某某的抚养费的主张予以了支持。关于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违反忠诚义务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法定条件是应该承担的。

案例总结:

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简介:精神损害赔偿应如何判定

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某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面积36.58㎡,产权人登记为蒋某。

法院判决:判决支持蒋某赔偿精神抚慰金

大竹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某与蒋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张某某不是张某亲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为宜;张某既非张某某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扶养义务,故张某要求蒋某支付张某某抚养费41387.5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婚后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一半。蒋某称婚后共同翻修原告父母房屋,应当对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因涉及第三人产权,本案不作处理。据此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非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蒋某抚养,被告蒋某支付原告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被告蒋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三、夫妻婚后购买登记于被告蒋某名下的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原、被告各占50%产权。

律师说法: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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