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物业与业主的关系

导读:
在民法中,业主与物业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合同法中,业主与物业是通过合同产生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劳动法中,业主与物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等价交换关系。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合同以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尽职尽责;合同以外的一切,业主当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依法进行追责和维权。那么正确认识物业与业主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民法中,业主与物业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合同法中,业主与物业是通过合同产生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劳动法中,业主与物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等价交换关系。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合同以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尽职尽责;合同以外的一切,业主当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依法进行追责和维权。关于正确认识物业与业主的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非主仆关系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业主与物业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合同法中,业主与物业是通过合同产生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劳动法中,业主与物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等价交换关系。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
2、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不是冤家对头
业主与物业企业既以合同为依据,就应以诚相待,以信相诺,以友相伴,以心相处,以和为贵,业主只有和物业互动起来,这样才能共同管理好居住的小区,简言之,垃圾你丢我扫,循环往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拿钱不问事吗。
3、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非保镖关系
4、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劳务
物业公司是企业,不是职能部门,更不是政府。企业的任务一是生产产品,二是服务客户,三是创造效益。就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它的产品就是提供劳务,它的客户就是业主,它的服务项目、范围、标准等都由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来明确。在实施合同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必须按照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的原则去履行合同。合同以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尽职尽责;合同以外的一切,业主当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依法进行追责和维权。
5、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尽管物业管理已经发展成为普遍的消费现象,但业主公共权益认识不足,还有很多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房屋管理的福利政策,消费理念还没建立起来,对物业管理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还不能接受,甚至抵触,拒交物业服务费,这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业主在享受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天经地义,物业企业追讨物业服务费也该是无可厚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