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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许瑞林律师2022.02.09334人阅读
导读: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那么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关于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9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实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城市住宅区(楼)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城市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40%的;

(二)商品住房人住率达到50%的。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时,应当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业主出席;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过半数通过。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及其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一个住宅区(楼)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数额应当为5个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造;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听取住宅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四)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依法变更、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业主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业主公约。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时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二)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开展社区综合服务和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

(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维修费用收支记录等管理制度;

(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住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和代办服务费用;

(二)依法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特约有偿服务;

(三)有权制止违反本住宅区(楼)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对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有权要求赔偿;对严重违反业主公约和业主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有权依照业主公约和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或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实施

第十九条新建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与。住宅经综合验收后,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暂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的,暂由出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物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与解除等条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并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各类管道、线路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二)保洁服务、绿化服务、保安服务、车辆管理;

(三)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四)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住宅地下管网结构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依法签定的质量保证协议;

(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工程建设资料。

第二十三条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超过法定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或者使用人负责,费用自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超过法定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其费用在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住宅户外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由供水、供电燃气等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物业业主和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外形及其色调;

(三)不得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四)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五)保持物业的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堆放杂物,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或者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六)业主转让物业后,新业主须在办妥转让手续30日内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七)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因装饰装修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影响毗邻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改正并负责维修;拒不改正、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实施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业主或者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30日内,向业主管理委员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物业管理经费和专用房屋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经费包括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公共服务收费、代办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

第二十九条出售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应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设备重置、改造、更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提取比例、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法。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确定、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在已委托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已购买商品房取得产权后尚未入住的业主,减半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具体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燃气、供电、通讯、光纤网络等企业的委托,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按照价内倒扣不高于3%的比例向委托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为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代请保姆或者钟点工、清洗家用电器、代购商品等专项特约服务,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协商收取特约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住宅法定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应当将保修费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经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帐务核算,并按年度向物业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三十六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修建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应当提供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严重侵犯业主、使用人权益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严重渎职,或者侵犯业主、使用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解聘,并提请物业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区内未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和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随意占用公共场地、绿地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予以行政处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降低直至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第四十条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物业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知全体业主。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另一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委托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四川省城市区域内的其他各类房屋建筑实施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住宅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户内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和庭院(含围墙)以及室内粉饰等部位。

(二)住宅自用设备,是指住宅户内的门窗、卫生洁具和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各类表具等设备。

(三)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楼)内,建筑费用已分摊进人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及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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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年限由原土地使用人与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但该合同不能简单地将“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理解为“综合用地”,进而将土地使用年限机械地规定为五十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要区别具体情况,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七十年,工业用地的五十年,商业用地的四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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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

    内容: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第四条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是南宁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管委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物业管理企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管委会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统一管理。第十二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那么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失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3038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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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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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内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那么大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957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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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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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内容:第二条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第七条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四章管委会委员第十五条本管委会委员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单数。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管委会委员,其名额不得超过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那么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3027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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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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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用地更改成居民住宅用地国家是如何规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商业用地更改成居民住宅用地国家是如何规定

    内容:综上所述,商业用地转变为居民住宅用地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旨在保障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居民的居住需求,商业用地转住宅用地最新政策商业用地更改成居民住宅用地国家是如何规定的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业用地改变成住宅用地缴土地出让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你的一套房屋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不能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李楠楠律师
    2023.10.18107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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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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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内容: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那么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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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81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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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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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哪些?

    内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五种:第一种,定期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这是物业管理经费最为固定的一种来源。业主应按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以小区物业的正常维护及日常保养所需的基本费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在现实生活中。物业费是物业企业的生存之源,物业费未能及时收缴。通常,物业管理水平高的小区,物业缴费率就高,而在物业管理水平低的小区,无论收费多少,物业缴费率都很低。物业管理水平决定着物业缴费率的高低。那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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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31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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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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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内容:下面,律师365小编为大家带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那么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053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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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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