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催缴技巧有哪些?
导读:
物业费催缴技巧有哪些?目前,社会中出现的物业公司、物业人员与业主的矛盾,比如收费矛盾、停车矛盾、装修管理矛盾等,成为物业人员有效开展物业管理,与业主建立良好关系一道屏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物业费催缴技巧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业费催缴技巧有哪些?目前,社会中出现的物业公司、物业人员与业主的矛盾,比如收费矛盾、停车矛盾、装修管理矛盾等,成为物业人员有效开展物业管理,与业主建立良好关系一道屏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物业费催缴技巧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于工作生活繁忙,业主常常忘记缴纳物业费一事,更有甚者觉得迟交1、2个月也没什么。故我们应从每月5日起,按照时间节点及客户类型进行分类,通过短信、电话、上门等形式不断提醒业主,给业主紧迫感,让其明白不按时缴纳物业费是有人管控跟进的,打消客户迟交无所谓的念头。
正常缴纳的客户越早完成缴纳,你才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对付困难户。此外,各项目可根据自身特殊情况添加。业主分别发送短信,避免业主产生他只是群发,不是在提醒我的想法,耽误缴纳时间。
物业费催缴技巧有哪些?
1、主动积极的原则就是勇于承担责任,这是其它习惯的基石。一个人只有敢于去承担为业主服务的责任,要和欠费业主建立彼此信任,就要时刻牢记催费的目标真心实意的帮助他们获得他们想要的。
2、物业人员和业主都生活于一个共同的小区,基于物业合同而成为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目前,社会中出现的物业公司、物业人员与业主的矛盾,比如收费矛盾、停车矛盾、装修管理矛盾等,成为物业人员有效开展物业管理,与业主建立良好关系一道屏障。帮助欠费业主认识到他们真正的需求是什么?以提出问题并认真倾听的方法,并明确指出他们拥有的和想要的东西的差别。
3.明确分工,对症下药。对于收费过程中的问题,要分类对待,专业分工;收费时间紧迫,解决问题要量化,到底多长时间能够解决问题。
4.对遗留问题要敢于面对和解决,有问题暴露是好事,积压时间越长,越不好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不要积压,一定要第一时间向直接上级反映,争取尽快解决。
5、真心实意的帮助业主发现我们的服务对他们有利。
6.注意与关键客户的沟通,有些欠费业主在业主中影响较大,可以采取疏导方式沟通,与部分业主心目中的核心人物保持良好沟通,对其他一部分业主会起到积极的影响。
7.收费工作要心到、做到、嘴到,收费成员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方式去收取物业费。
8、物业人员养成知己知彼的习惯,做到在为业主服务过程中的有效沟通,其关键在于知彼。知彼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用同理心倾听方法与业主沟通。运用同理心倾听方法进行沟通,首先要了解业主,回复业主提出的观点、意见和要求为欠费业主提供一套行动方案,以确保他们用最小的投资风险得到最大的回报。
物业费催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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