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及区别
导读:
在债权债务担保关系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债权人是否接受抵押担保,并不完全取决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大于或者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相当,债权人还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担保形式等诸多因素。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那么什么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及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债权债务担保关系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债权人是否接受抵押担保,并不完全取决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大于或者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相当,债权人还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担保形式等诸多因素。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关于什么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及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债权债务担保关系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有什么区别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担保法》制定于1995年,当时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各种制度和规范还不完善,三角债的现象比较严重,社会信用程度比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抵押制度,对重复抵押行为即以同一财产向同一债权人或者不同债权人多次抵押的行为,做出上述限制性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该规定也显示出了一些局限性,主要有:
1、限制了抵押财产的充分利用,没有充分发挥抵押财产的融资作用和担保效益,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债务人对融资的需求;
2、实践中,登记部门往往以担保法规定的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为由,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强制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有的甚至要求一年评估一次,借评估高收费。强制评估致使很多当事人不去办理抵押登记。
3、要求被担保债权不超出抵押财产的价值,限制了当事人设定抵押的意愿。
债权人是否接受抵押担保,并不完全取决于抵押财产的价值是否大于或者与被担保债权数额相当,债权人还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担保形式等诸多因素。在某些条件下,即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小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权人仍然愿意接受该抵押担保。
最后,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前面已经讲到,《物权法》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依照这一规定,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一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间均不得对抗。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这一原则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
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不再适用。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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