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抵押担保其债权是否安全
导读: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对债权的债权的安全是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的,但并不代表债权的绝对安全。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债务人抵押担保其债权是否安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对债权的债权的安全是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的,但并不代表债权的绝对安全。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关于债务人抵押担保其债权是否安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为了保证债权的安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多种。抵押担保就是其中之一。债务人以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安全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也许会有疑问,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对债权的债权的安全是具有一定保障作用的,但并不代表债权的绝对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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