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偿权是什么
导读:
保证人的追偿权虽独立于抗辩权而存在,但它们之间的固有联系不容忽视。保证人行使或放弃某些并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属于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畴,司法者确实不应干预。但是,在保证人放弃某些足以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若仍向债务人追偿,则构成权利滥用。第二种意见不分具体情形地一律否定保证人放弃抗辩权之后的追偿权,以偏概全,亦不足取。那么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偿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人的追偿权虽独立于抗辩权而存在,但它们之间的固有联系不容忽视。保证人行使或放弃某些并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属于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畴,司法者确实不应干预。但是,在保证人放弃某些足以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若仍向债务人追偿,则构成权利滥用。第二种意见不分具体情形地一律否定保证人放弃抗辩权之后的追偿权,以偏概全,亦不足取。关于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偿权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行使债权时,根据法定理由对债权人行使求偿权;二是追偿权,是指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
保证人的追偿权虽独立于抗辩权而存在,但它们之间的固有联系不容忽视。
第一种意见囿于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文字表述,误将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唯一要件,完全割裂了保证人追偿权与抗辩权及其他权利的应有联系,是对该法条断章取义式的片面理解,故不足取。
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保证人行使或放弃某些并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属于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畴,司法者确实不应干预。但是,在保证人放弃某些足以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若仍向债务人追偿,则构成权利滥用。
目前合理的预防思路是,由司法者否定保证人在该种情况下的追偿权。这样,保证人咎由自取,并非对其不公平。
第二种意见不分具体情形地一律否定保证人放弃抗辩权之后的追偿权,以偏概全,亦不足取。
保证人的抗辩权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例如,先诉抗辩权(或称检索抗辩权)、保证期间完成的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权等;
二是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所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例如,债权债务消灭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另外,保证人还享有债务人类似于抗辩权的其他权利,例如,撤销权和抵销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及类似权利的,保证人仍然有权主张。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更好的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