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有哪些
导读:
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1、有关规定对抵押的登记部门确认不统一,致使银行无所适从以企业动产和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登记机关。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那么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1、有关规定对抵押的登记部门确认不统一,致使银行无所适从以企业动产和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登记机关。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关于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众所周知,我国的贷款方式很多,需要担保的种类也很多。不过最为常见的还是抵押和质押,但是在房屋贷款当中却又有按揭贷款。对此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区别很多人不是很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按揭贷款和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
1、贷款方式不同,按揭贷款是以我们所要购买的房子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抵押物可以是其他物品。
2、贷款用途不同,按揭贷款的用途只能买房子,抵押贷款的用途并不受限,只要有抵押价值的东西都可以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1、有关规定对抵押的登记部门确认不统一,致使银行无所适从
以企业动产和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登记机关。
另外,由于没有在各抵押登记部门之间建立起必要的沟通制度,导致了债务人重复抵押登记,骗取贷款人资金,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和纠纷。如某债务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向贷款人甲银行作抵押,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此后此债务人在同一片土地上建筑房产,待办理合法的产权证后,又用房产向贷款人乙银行作抵押,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这就发生了债务人重复抵押,债权人权利发生冲突的问题。这便是由于登记机关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缺乏相互间联系而造成的不应有的结果。
2、法定登记部门对有些贷款抵押物未开办登记业务
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登记。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虽经多次与林业局、车辆管理机关等进行联系,但有些部门一直不同意开展该项登记业务,使得银行部门抵押物无法登记。
3、有些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难度较大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企业资产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无产权证书,无法办理登记;二是有的抵押物估价难度较大,若找专门评估机构,费用较高,抵押人负担过重,登记积极性不高。
4、抵押权的实现难度较大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很多抵押物没有统一的估价标准,有关部门对抵押物估价偏高,致使借款以物抵债后银行蒙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缺少规范的拍卖、变卖市场,即使有拍卖市场,也因基层市场不健全,拍卖抵押物难度大,银行难以及时实现处置权。
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物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