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权可以优先得到清偿及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限制
导读:
税收债权享受优先地位的理由在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过,也有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所以无须申报债权,尤其是在担保物经过登记公示或为债权人占有的情况下。如果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会议就担保物权的存在与否及具体数额发生争执,则应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因此,未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担保物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那么哪些债权可以优先得到清偿及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税收债权享受优先地位的理由在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过,也有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所以无须申报债权,尤其是在担保物经过登记公示或为债权人占有的情况下。如果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会议就担保物权的存在与否及具体数额发生争执,则应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因此,未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担保物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关于哪些债权可以优先得到清偿及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限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税收
税收债权是一种特殊债权,它与一般债权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第一,税收债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公法而非私法,税收债权是公法上的权利,它所体现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税收债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因而具有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特殊性;
第三,从性质和用途上看,税收为国家行使管理职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
税收债权享受优先地位的理由在于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性。
债务人欠交的税款是针对整个国家利益的,普通的商业债务则仅仅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公司的个体利益,基于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考虑,首先偿付税收债权是很有必要的。
2、工资
从雇员的观点来看,破产对他们的影响是巨大的,除了企业已经欠发的工资之外,还失去了劳动雇佣关系和未来的工资收入。在破产法中,有必要通过调整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使雇员的损失降低到相对较小的程度,将雇员工资在破产分配中作为优先债权予以偿付便是调整的一种方法。
3、破产程序的费用
破产程序的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律师、代理人、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的工资,有关的保险费用,破产财产储存和变现的费用,诉讼费等,但不包括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之所以将破产费用列入优先地位,是因为破产管理人等人不能进行无报酬的工作,否则将不会有对破产财产的合理管理。同时,破产费用也不能作为政府的开支由纳税人承担,而应当由对破产财产有利益的债权人来承担。
4、其他的优先债权
各国出于不同的利益需要,对某些其他类型的债权也会给予优先地位。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限制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设有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事由均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债务人无权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因而不可能再在其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除此之外,担保物权即使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根据绝大多数采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国家破产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债务人如在破产临界期限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
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破产欺诈,减少争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由此可见,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一样,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申报债权。不仅如此,自动放弃债权的法律拟制,也一视同仁地对有、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产生效力。当然,这种自动放弃债权的法律拟制本身具有不合理性。不过,也有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所以无须申报债权,尤其是在担保物经过登记公示或为债权人占有的情况下。
3、担保物权须经法院审查确认
担保物权人要行使优先受偿权除首先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外,其债权还必须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最后由法院审查确认。
如果担保物权人与债权人会议就担保物权的存在与否及具体数额发生争执,则应通过诉讼手段解决。该诉讼的基本形态为确认之诉,但若有必要,也可同时提出给付之诉。
发动诉讼的主体一般为担保物权人,但若担保物权人先行就此已取得具有执行力的法院裁判,则应由债权人会议为原告提起诉讼,否则,担保物权人可借此申请法院开始强制执行。
法院对此仅有形式审查权,而无实体审查权。因此,未经法院审查确认的担保物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4、在担保物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如为抵押权人),其担保物权的行使首先应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得对担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权利。
若担保物权人已经占有担保物,如为质权人、留置权人时,则可不经破产管理人同意,直接依担保法规定的方法行使其权利。但是,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收回担保物。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