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担保合同的无效和责任承担
导读: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⑤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那么什么是担保合同的无效和责任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⑤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关于什么是担保合同的无效和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①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③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④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⑤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②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另外,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