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中第三人的抗辩是怎样的
导读: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以《保险法》中延伸和适用的公平原则为基础的。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张此项抗辩,由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已经获得弥补,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显然是不公平的。那么代位求偿权中第三人的抗辩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以《保险法》中延伸和适用的公平原则为基础的。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张此项抗辩,由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已经获得弥补,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显然是不公平的。关于代位求偿权中第三人的抗辩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以《保险法》中延伸和适用的公平原则为基础的。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和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本文主要探讨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保险人主张。除此之外,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还有如下抗辩: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抗辩。
2、未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险人就不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代位的权利与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一致的抗辩。
比如,被保险人投保的是短量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货损的求偿权。
4、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不应该赔付而予以赔付的抗辩。
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
对此,理论界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如果保险赔款明显属于自愿给付的,可以予以抗辩,如果保险人依据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而给予赔偿的,应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赠与,赠与不赋予保险人法定的代位求偿权。
另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时,只须证明承保风险的发生和损失的具体数额,就完成举证责任,如果保险人不主张除外责任等抗辩事由,保险人就有义务予以赔付,因此保险人的抗辩是其所享有的权利,可以主张,可以放弃,并不因为保险人放弃抗辩而导致其赔付无效。保险人依据有效的赔付当然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与赠与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此外如果第三人能主张此项抗辩,由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已经获得弥补,自然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保险人也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第三人不能主张此项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