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是怎样的
导读:
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标的。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些人员与被保险人有一致经济利益关系之人,除非故意,保险人都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将会出现被保险人左手入、右手出,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质上仍由其自身承担。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标的。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些人员与被保险人有一致经济利益关系之人,除非故意,保险人都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将会出现被保险人左手入、右手出,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质上仍由其自身承担。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标的。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具体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阐述。
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
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保险法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考虑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本人追偿,则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保险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果是被保险人本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也包括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或具有赡养、抚养关系、雇佣关系的人员。这些人员与被保险人有一致经济利益关系之人,除非故意,保险人都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否则将会出现被保险人左手入、右手出,被保险人的损失实质上仍由其自身承担。
但对家庭雇佣人员能否行使代位权,不仅要考虑其与被保险人家庭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应考虑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是否与其劳务行为有关,如果家庭雇佣人员不是在从事家庭劳务工作时造成了保险事故,原则上保险人应能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而对于其组成人员怎么理解呢?一般认为,其字指代被保险人,系针对被保险人为单位之情形,从第62条文义来看,应是指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如果理解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组成人员,则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与之前的家庭成员语义相同,出现了的重复,二是对被保险人为单位主体的情况缺乏规定,出现立法漏洞。
因此,对其组成人员的正确理解,应为与被保险人具有共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如被保险人的股东、董监高、员工等,这些人员与公司利益存在一致性,可以理解为与公司一样与公司财产拥有共同的保险利益,如过失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也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