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到期债权与代位权
导读: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简言之,行使代位权,必须提起特定的代位权之诉,否则代位权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得以实现。到期债权与权利救济债权保护是良好风俗的体现,代表着法律善意的价值取向,而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理应对已决到期债权进行保护。依此条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判决生效,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仍应向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诉的法院申请执行,而该法院则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那么再论到期债权与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简言之,行使代位权,必须提起特定的代位权之诉,否则代位权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得以实现。到期债权与权利救济债权保护是良好风俗的体现,代表着法律善意的价值取向,而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理应对已决到期债权进行保护。依此条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判决生效,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仍应向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诉的法院申请执行,而该法院则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关于再论到期债权与代位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我国关于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也有法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具体细致地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程序,包括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审理等,应是一个完整、明晰的诉讼程序。简言之,行使代位权,必须提起特定的代位权之诉,否则代位权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得以实现。
到期债权与权利救济
债权保护是良好风俗的体现,代表着法律善意的价值取向,而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理应对已决到期债权进行保护。
《已文》也正是基于此,方提出了创立代位执行权的构想。实际上,在现存法律体系中,已对妥善解决债务人怠于履行问题作了较完善的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依此条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判决生效,债权到期后,债权人仍应向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诉的法院申请执行,而该法院则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