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存抵押权的类型及司法对策
导读:
抵押权竞存的类型由于物权的设立与变动,世界各国均采取公示即登记主义原则。因而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已为定论。那么竞存抵押权的类型及司法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权竞存的类型由于物权的设立与变动,世界各国均采取公示即登记主义原则。因而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已为定论。关于竞存抵押权的类型及司法对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权作为担保权的一种,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不具有排他性,即抵押权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理论界、实务界和世界各国都承认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抵押权,充分发挥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和融资功能。但是,该制度建立后,允许在一物上设置若干抵押权,导致任何抵押权的行使和实现都会影响和削弱剥夺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和实现。因此,加强对抵押权优先权即多个抵押权竞合的司法对策的探讨和研究,成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平衡民事主体利益的关键。
抵押权竞存的类型
由于物权的设立与变动,世界各国均采取公示即登记主义原则。但登记的效力如何,学说、实务和立法上的不同的主张。目前主要有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大派别,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台湾地区民法典则都采取了折衷或兼纳的做法。
我国担保法也借鉴了这一立法例,根据抵押物的性质与种类的不同,在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了依法必须登记和自愿登记两种模式,并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主要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
至此,抵押权的竞存,相对于抵押权本身而言,既有登记的抵押权竞存,也有不登记的抵押权竞存,同时还有登记的抵押权与不登记的抵押权竞存三种类型;而对于抵押权之外,则有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的竞存。
抵押权竞存的司法对策
1、严格竞存抵押权的位次排序规则
在同一抵押物上设有两个以上竞存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变价金按照抵押权设立的先后的顺序进行分配,已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不论是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还是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在登记的抵押权竞存的位次排序问题上,一般采取两个基本规则:
一是登记在先原则,即抵押权的顺序依登记的先后确定,先登记的优称于后登记的;
二是同时同序原则,即同时登记的抵押权,为同一顺序,抵押物变卖之价金,按各抵押债权比例受偿。
2、慎重处理未登记动产竞存抵押权的受偿分配
由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明确规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在同一动产上设定有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若均未进行公示登记,则其互相间不得对抗,故对抵押物的变价金所取得之利益应当相同,亦即按照抵押担保的债权额的比例清偿。
由此推而广之,经登记而设立的动产抵押权,先于未登记而动产抵押权受清偿。
3、妥善处理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的竞存
同一物上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一方面由于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源于世界各国的海商法和审判实践。因而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已为定论。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留置权优先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物上的抵押权受偿,。
另一方面,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则为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应系常理,即不底细留置物上的抵押权是否先于留置权而设定,留置权具有对抗抵押权的绝对优先效力。
4、公平处置不动产竞存抵押权的未登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