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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对抗司法查封可以吗?

崔玉君律师2022.02.10233人阅读
导读: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查封事项时,认为查封涉案不动产信息有误无法办理的,可以暂缓办理协助事项,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变更、转让或者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那么存单质押对抗司法查封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查封事项时,认为查封涉案不动产信息有误无法办理的,可以暂缓办理协助事项,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变更、转让或者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关于存单质押对抗司法查封可以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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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单质押对抗司法查封可以吗

存单质押不可以对抗司法查封。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查 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涉案土地和房屋面积、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

第七条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应当经作出原查封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续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重大复杂,确需再续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续封决定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八条 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需要查询不动产权属情况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需要查询其他涉案财物的权属登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查询事项。公安机关查询并复制的有关书面材料,由权属登记机构或者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加盖印章。

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五日以内提供查询结果。

无法查询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条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权属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查封事项时,认为查封涉案不动产信息有误无法办理的,可以暂缓办理协助事项,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

侦查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件,提交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依照有关办理查封事项。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变更、转让或者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十五条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应当只对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进行查封,并在协助查封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对依照有关规定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可以进行整体查封。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协助查封通知书时,已经受理该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的转让登记申请,但尚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查封登记。

第十七条 对下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查封:

(一)涉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第十八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不同权利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构不是同一机构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十九条查封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制作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涉案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事项,送交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必要时,可以扣押有关权利证书。

执行查封时,应当将涉案财物拍照或者录像后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近亲属保管,或者委托第三方保管。有关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损毁。

第二十条查封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可以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保值保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以公益为目的的教育、医疗、卫生以及福利机构等场所、设施,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得查封。确有必要查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冻 结

第二十三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冻结涉案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

第二十六条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或者投资权益等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是超过一年。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工冻结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第二十七条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第二十八条冻结股权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上市公司股权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中载明公司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冻结数额或者股份等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冻结股权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冻结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保单权益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寿险、养老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单原则上不得冻结,确需冻结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 对下列账户和款项,不得冻结:

(一)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三)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四)商业汇票保证金;

(五)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

(六)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七)社会保险基金;

(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九)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十)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十一)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十二)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

(十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

第三十一条对金融机构账户、特定非金融机构账户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名义开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客户备付金账户,不得整体冻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办案地公安机关需要异地办理冻结的,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持办案协作函、法律文书和工作证件前往协作地联系办理,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延伸阅读: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存单质押签字需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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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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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按照规定,金融机构核押后,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存单核押后,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出质人支取存单上的款项、不得办理挂失、补办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手续。关于存单核押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皆未作出明确规定。防范措施除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存单质押、办理核押手续外,还应当在债务人出现风险时,第一时间对存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立即对存单进行冻结。那么存单质押解冻法律风险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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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三、存单质押的方式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那么存单质押能否取出?存单质押后法院能否查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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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可被查封吗,有哪些种类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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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存单质押可被查封吗,有哪些种类

    内容:知道了存单质押的大概定义,接下来我们就来来讨论一下关于存单质押的问题,存单质押可被查封吗?基于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即存单质押。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以存单做质押时,应当通知银行、储蓄机构。那么存单质押可被查封吗,有哪些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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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和担保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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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和担保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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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

    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质押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那么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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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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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对抗行为有效吗?债权质的担保功能有哪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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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存单质押对抗行为有效吗?债权质的担保功能有哪

    内容:债法根本上是私法范畴。法院查封,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利,具有优于民事私法的强制执行效力。任何债务处置行为均不可能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目前对权利质押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债权质的担保功能上虽有以上共性,却因担保标的不同而存在差异。那么存单质押对抗行为有效吗?债权质的担保功能有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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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共有人签字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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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存单质押共有人签字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内容: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那么存单质押共有人签字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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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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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被查封怎么办,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存单质押被查封怎么办,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在母账户已被司法查封状态下,银行要实现债权的确颇费周折,如果强行解付,还可能涉嫌妨碍民事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存单质押被查封怎么办,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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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存单质押的必要性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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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做存单质押的必要性是什么

    内容:按照规定,金融机构核押后,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存单核押后,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出质人支取存单上的款项、不得办理 挂失、补办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手续。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存单质押并不是存单质权的设立要件和必经程序,但从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核押的法律效力来看,核押是保护质权人利益的必要手段。用于质押贷款的存单,必须是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能超过存单的到期日。那么做存单质押的必要性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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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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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质押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关于质押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内容:质押就是指债务人将动产转移给债权人所有,将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关于质押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一)动产质押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关于质押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038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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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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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存单纠纷是在法律纠纷案例中比较常见,这类案例诉讼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这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这一类型案件的统一的审判政策。存单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若干规定》要求有严格的要件,这是防止随意中止搞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在案件中主要围绕存单的真实性而不是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举证。那么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014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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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法院能否查封,存单方式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存单质押,法院能否查封,存单方式有哪些

    内容:存单质押是个人常用的贷款方式,个人通过将自己的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贷款。那么存单质押,法院能否查封,存单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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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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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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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一回事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存单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一回事吗

    内容: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中国《担保法》还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保证金质押的法律依据保证金质押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那么存单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一回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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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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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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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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