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法院能否查封,存单方式有哪些
导读:
存单质押是个人常用的贷款方式,个人通过将自己的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贷款。那么存单质押,法院能否查封,存单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存单质押是个人常用的贷款方式,个人通过将自己的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贷款。关于存单质押,法院能否查封,存单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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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是银行比较频繁的经济活动,资金需求方可以解决资金紧缺需求,银行可以获得贷款利息。存单质押是个人常用的贷款方式,个人通过将自己的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贷款。那么如果存单质押,法院能否查封呢?相信通过了解下文,大家就能明白。
一、存单质押,法院能否查封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二、存单质押的方式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延伸阅读: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存单质押担保合同
定期存单质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