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限制
导读:
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那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限制。这是对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那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那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限制。这是对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关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限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那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受哪些限制。
《民法典》、《民法典》同时对法定抗辩权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这是对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
4、从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来看: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两个债务须有先后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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