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借款合同纠纷要提供哪些证据以及注意事项
导读: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处理一些借款合同时应当提供的证据由借条或者是相应的借款合同。处理借款合同纠纷可以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相应的权利。那么处理借款合同纠纷要提供哪些证据以及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处理一些借款合同时应当提供的证据由借条或者是相应的借款合同。处理借款合同纠纷可以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相应的权利。关于处理借款合同纠纷要提供哪些证据以及注意事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处理借款合同纠纷需要提供的证据
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
(一)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二、处理借款纠纷应注意什么
(一)准确列明借款合同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
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
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
第二,清算主体的认定
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
(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三)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
(四)正确审查债权行使时间
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
三、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处理一些借款合同时应当提供的证据由借条或者是相应的借款合同。处理借款合同纠纷可以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相应的权利。所以大家平时一定要学会使用法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