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保法中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吗?
导读:
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如《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但对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况且《合同法》也规定了债权可以让与,此理同然。综上所述,债权是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当质权行使受到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的阻却时,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第三债务人因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免除其对质押人的清偿责任。那么在担保法中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如《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但对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况且《合同法》也规定了债权可以让与,此理同然。综上所述,债权是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当质权行使受到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的阻却时,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第三债务人因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免除其对质押人的清偿责任。关于在担保法中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因合同产生,也可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而产生。根据债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债权可分为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指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而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
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如《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但对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首先,从法理上讲,普通债权符合权利质押标的须具有财产内容、可让与性、适合入质三个特征。
普通债权属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财产权利,而所谓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让,并实现其价值。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况且《合同法》也规定了债权可以让与,此理同然。综上所述,债权是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权利质权人的债权到期后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就质押的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权利质权人对出质权利享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出质的应当通知第三债务人,否则债权出质对第三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被担保债权与出质债权的清偿期上会出现两种情况:
1、出质债权先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后到期,出质债权到期后,出质人不得请求第三债务履行或接受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否则会导致债权质押的消灭,第三债务人向质权人或者出质人清偿时,须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质权存在于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质权的性质从权利质权转化为动产质权,质权人可按照动产质权实现方式行使质权。
2、出质债权后到期,被担保的债权先到期,质权人须等待出质债权到期后方可行使质权,否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因为设定质权时,质权人对出质债权的清偿期是明知的,应当承担其权利不能及时行使的后果。当质权行使受到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的阻却时,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第三债务人因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免除其对质押人的清偿责任。当然,质权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基础是,第三债务人得到了出质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