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小额借贷的规定是什么以及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导读:
(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那么民间小额借贷的规定是什么以及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关于民间小额借贷的规定是什么以及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民法通则意见》
1、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3、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4、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5、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示出了批复。该批复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2015年9月1号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不应该继续适用该批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之所以强调被告人和原告人的效力,一方面在于被告人和原告人有利于保护原告人的实质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诉讼。此外,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我们发现原告是被告的诚信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他们主要是不按约定付款,这会引起一些矛盾。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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