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导读:
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管辖法院的确定是首要问题,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是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管辖法院的确定是首要问题,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是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但在实务中,借贷双方往往只注重对借贷本身的要素进行约定而忽视了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这也就导致了在发生纠纷后无法正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那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到底如何来确定管辖法院呢?
一、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
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
在民间借贷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时,原则上应当由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如果约定管辖地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则约定管辖归于无效,转而由法定管辖规则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法定管辖的情形
法定管辖的情形
在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对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双方虽有约定,但属于无效约定,此时应当依照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原告此时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活动。
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在被告住所地起诉造成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此时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将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间借贷时效、管辖与证据
【超过诉讼时效】
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
【录音证明催款】
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暂住证明与管辖】
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履行地与管辖】
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测谎的效力】
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进行测谎的测试结果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
欠钱不还,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一)有约定从约定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例如,“如发生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管辖法院就根据约定这么定了,也谈不上原告如何选择的问题,原告只能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但是,现实生活中,借贷产生之时往往是“你好我好”,一般不会想着将来会打官司,故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此种情形下,债权人选定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就至关重要。
(二)无约定从法定
当双方没有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很清楚,就是作为被告的债务人住所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是关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即:“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不会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这样一来,合同履行地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接下来的问题又出现了,接收货币一方到底是借款人一方,还是出借人一方呢?
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案中对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见,如果是借款人以出借人没有足额出借而起诉出借人,则借款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如果是出借人以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本付息而起诉借款人,则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管辖。
综上,在欠钱不还的索债案件中,债权人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合同履行地,即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