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导读:
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第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需区别对待。故应当区别对待城市和农村的小微企业;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进行审查等,以此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此分别作出裁决。基于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第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需区别对待。故应当区别对待城市和农村的小微企业;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进行审查等,以此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此分别作出裁决。基于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一般借贷关系中,法律对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的限制条件,只要符合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就行。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过金融审批手续后,其具有金融从业资格且款项来源合法,公司在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从事金融活动,并以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在借款合同形式内容均合法的前提下,无论放贷对象如何,均可认定为有效。借款人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应当如实的履行合同上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需区别对待。理由如下:我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宗旨进行了限定,即是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故其虽然和借款人达成了合意,签订了法律规定,但其只能限定于农业生产,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包括所有的小微企业。故应当区别对待城市和农村的小微企业;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进行审查等,以此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此分别作出裁决。
《中华公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只是部门规章,其明显的与我国的强制性行政法规即《贷款通则》相冲突,并且到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作出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微小企业进行贷款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时,主观上并不知道合同的内容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但客观上却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