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民间借贷纠纷新特点
导读:
民间借贷纠纷是近年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数量增幅最大的案件之一。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的融资行为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失、风险高、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民间借贷行为亟待引导、规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新问题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是一种最早的信用形式。据统计,某市法院2006-2008年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的结案标的2078万元,实际执行485.9万元,执行率仅占23.3%。另某县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数额6900万元,实际执行标的额1232.9万元,执行率为17.86%,大大低于其它类型案件的执行率。那么如何把握民间借贷纠纷新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纠纷是近年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数量增幅最大的案件之一。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的融资行为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失、风险高、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民间借贷行为亟待引导、规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新问题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是一种最早的信用形式。据统计,某市法院2006-2008年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的结案标的2078万元,实际执行485.9万元,执行率仅占23.3%。另某县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数额6900万元,实际执行标的额1232.9万元,执行率为17.86%,大大低于其它类型案件的执行率。关于如何把握民间借贷纠纷新特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纠纷是近年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数量增幅最大的案件之一。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的融资行为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失、风险高、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它的日益活跃,对金融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影响日渐加深,应引起高度重视。民间借贷行为亟待引导、规范。为此,我们对吴忠市两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新问题
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是一种最早的信用形式。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亲朋好友互相了解,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低,从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的民间借贷在解放前就比较活跃,但在计划经济时期规模和范围都很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又逐渐发展起来。随之民间借贷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从我市法院近三年所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看,出现了下列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发展猛,数量多
据统计,我市2006年-2008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263件,涉诉标的达19115.888万元,其中2006年为1068件,2007年1719件,2008年2476年,年均增幅52.4%,涉诉标的也随之逐年成倍大幅增加,2006年-2008年,民间借贷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依次为3377.52万元、6011.69万元、9726.66万元。
(二)民间借贷纠纷范围逐步扩大
在几年前,我市民间借贷主要分布在农村,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如今民间借贷不再限于农村,已渗透到城乡的各个角落。
(三)不规范,无担保
(四)出借人实现债权难
民间借贷案件在判决后,多数借款人由于无偿还欠款的能力,还有一些借款人为躲债而下落不明,使民间借贷案件易判决、难执行。据统计,某市法院2006-2008年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的结案标的2078万元,实际执行485.9万元,执行率仅占23.3%。另某县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数额6900万元,实际执行标的额1232.9万元,执行率为17.86%,大大低于其它类型案件的执行率。
(五)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还出现了以下一些新问题,一是个别案件涉及赌债,但被告无法举证;二是一些案件出借方在出借时就将利息扣除或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中;三是多数案件借款人按约定给出借方偿还借款利息时,出借方不出具收据,而出借方在诉讼时,依然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四是一些案件被告缺席的比较多;五是有些案件出借人仅起诉担保人,不起诉借款人,致使担保人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六是个别案件中,借款方私自录音的证据材料的采信认证难等,以上新问题的出现,给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带来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