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该怎么维护?
导读:
《公司法》具体规定了公司、清算组对债权的应承担的义务及债权人应有的知情权、求偿权等权利,特别是第九十条非常明确,这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基于此法律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那么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该怎么维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司法》具体规定了公司、清算组对债权的应承担的义务及债权人应有的知情权、求偿权等权利,特别是第九十条非常明确,这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基于此法律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关于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该怎么维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司法》具体规定了公司、清算组对债权的应承担的义务及债权人应有的知情权、求偿权等权利,特别是第九十条非常明确,这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深入分析《公司法》,我们发现《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承认的事实。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是公司拥有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财产,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作为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时,债权人仅能根据公司现有的财产获得清偿,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向股东追偿。所以债权人就要监督公司的行为,以保证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因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减少,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充分的清偿。基于此法律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破产时或开始前6个月内,公司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为无效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赋予公司债权人集体重大利益参与、决定权
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运用,使公司及其财产成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唯一的担保主体和财产来源,因而当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征求公司债权人的意见或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便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的清算程序是使公司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的程序,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是否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是否进行和解与重整程序以及关于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等问题,债权人有权参与讨论和决定,甚至有最终的决定权。这样才能保证债权人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作到真正自决。但是仅凭债权人一个人的力量是很难与公司相抗争,债权人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应该集合起来,形成一个集体,以集体的力量来与公司相抗衡。当然赋予债权人集体以权利,还有利于全体债权人一致意见的达成,避免债权人彼此间意见分歧,难于协调,同时也避免单个人势单力薄,难于使公司妥协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四、对于特殊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我国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此条规定明确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虽然也是公司所负担的债务,但却优先于公司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破除债权平等主义,通过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其他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以满足其生存利益的需要,从而维护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工资和劳保是一个人生存的最基本保障,工资福利关系到工人的基本生计,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工资报酬,不仅要影响职工本人的生活,而且也直接影响到职工家属的生活;劳动者索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属于生存权的范畴,而生存权又是人权的第一权利,所以此项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此种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不能转让的,同时此权利仅限于公司破产或歇业,否则无赋予职工此项权利的必要。
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