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导读:
为解决上述疑问,需要我们理清共同借款人内部系何种法律关系。可见,在判断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系连带之债时,需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此得知,虽共同借款人内部未对借款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只要能够认定共同借款人为连带之债的债务人,清偿共同借款超出自己责任份额部分的共同借款人也可以行使追偿权。但应注意其前提是当事人约定共同借款的债务为连带之债。那么共同借款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与连带之债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解决上述疑问,需要我们理清共同借款人内部系何种法律关系。可见,在判断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系连带之债时,需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此得知,虽共同借款人内部未对借款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只要能够认定共同借款人为连带之债的债务人,清偿共同借款超出自己责任份额部分的共同借款人也可以行使追偿权。但应注意其前提是当事人约定共同借款的债务为连带之债。关于共同借款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与连带之债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贷款法律关系包括外部法律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从外部看,整体上借款人对债权人负有责任;从内部看,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内部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连带债务呢?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
为解决上述疑问,需要我们理清共同借款人内部系何种法律关系。对共同借款人内部系何种法律关系认识上争议最大的为内部是《民法通则》的立法模式,将多数人之债划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其在第178条第3款中,直接明确了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在判断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系连带之债时,需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其处理方式分为二种情况:
一、共同借款人的内部法律关系
1、若共同借款人内部约定了互相为连带之债的债务人,则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78条第2款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规定,
首先确定共同借款人的责任份额,然后由最终责任承担者承担责任;
其次,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才根据公平原则由各个共同借款人平均承担责任。上述二种处理方式,均需要确定共同借款人内部的责任份额,共同借款人清偿共同借款在超出自己责任份额时,才享有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由此得知,虽共同借款人内部未对借款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只要能够认定共同借款人为连带之债的债务人,清偿共同借款超出自己责任份额部分的共同借款人也可以行使追偿权。但应注意其前提是当事人约定共同借款的债务为连带之债。
2、共同借款人之间未约定为连带之债的债务人的,法律对共同借款人内部关系是否界定为连带之债或者直接推定为连带之债呢?
从现行法律来看,法律明文规定为连带之债的,包括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扩大损害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人等,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未直接界定为连带之债。
因我国法律并未有共同之债的规定,于是,有的学者提出,应当推定共同借款人之间为连带之债的债务人;有的学者提出,共同借款人的内部关系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4条公平原则来处理:按获利比例或者使用比例来确定。上述学者的意见是否合理,需要我们接下来厘清共同借款人内部法律关系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二、共同借款人内部法律关系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共同借款人系共同之债的债务人,其与连带之债是否系等同关系或者说共同之债即是连带之债,可能大多数人都会把这二者混淆。事实上,共同之债是债的标的为不可分物之债,因此又称不可分之债。
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相互关系对债进行的划分。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共同债权中一个请求权属于债权人的全体,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履行,如果共同债权人中之一人要求单独向他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拒绝。
在共同债务中,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也只能向全体债务人提出,但是共同债务的各个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时,由于给付的不可分,仍然要全部履行,而不能部分给付。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全部连带债务人或者部分连带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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