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区别呢

导读:
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由于债务加入人对比保证人承担更重的责任,且法律未明确规定债务加入人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那么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区别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由于债务加入人对比保证人承担更重的责任,且法律未明确规定债务加入人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关于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区别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加入与保证极为相似,首先债务加入因增加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故与保证同具有担保的功能。此外,债务加入与保证都表现为在原债权人、债务人之外有第三人加入进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同时不免除债务人的责任。那么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区别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只有保证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成立。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1、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2、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3、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来看,一般保证比债务加入对债权人的保护要强,相反从对第三人(保证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一般保证比债务加入对第三人的保护要弱。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保证人)利益之前寻求平衡,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对于是否构成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以相应证据材料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为基础,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也就是结合主客观因素的判断标准。
主观方面主要是根据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即第三人是基于保证的意思表示还是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客观方面则是结合偿还债务合同的目的、具体内容、承担人与合同利益的关联程度等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约定的性质。
由于债务加入人对比保证人承担更重的责任,且法律未明确规定债务加入人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债务纠纷追偿基本上都是通过起诉解决,上诉不仅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开庭,无疑延长了审理时间,也很浪费河北朋友们的时间,现在河北催收平台系统已上线,只要在平台上发布债权委托,有专业的催款律师看到了债权信息,会接受您的债权委托,向债务人进行催款,不仅节省债权人的时间还有效的追回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