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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与担保并存的区别

崔玉君律师2022.02.09687人阅读
导读: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与债务担保相比较,并存的债务承担,特别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而言,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主要是起一个担保作用。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况是不同的。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两个概念,催天下小编认为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那么债务承担与担保并存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与债务担保相比较,并存的债务承担,特别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而言,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主要是起一个担保作用。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况是不同的。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两个概念,催天下小编认为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关于债务承担与担保并存的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当原债务人尚未脱离债务关系时,很可能是其他人加入了原债务关系。这种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一般担保有什么区别呢?对此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

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比较,按份承担的债务并存,其实就被转移的债务部分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相同的。

第三人的参与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且债务人对于已转移的债务可以免责。对于连带的债务而言,则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有较大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第三人意思表示,债务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无论是对债务人或是债权人,第三人即已经加入债的关系,债务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对债务免责。

与债务担保相比较,并存的债务承担,特别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而言,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主要是起一个担保作用。但是,这与保证又存在区别。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就有先诉抗辩权。

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况是不同的。而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径直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两个概念,催天下小编认为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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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以及区别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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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和共同债务人的区别在于对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担保人应当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按照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共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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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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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债务承担的合同与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显的区别。第一、生效条件不同。债务承担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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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和担保有什么区别?

    内容: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那么保证和担保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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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转移债务后,原担保人可能承担责任。债务转移后,若有原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原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转移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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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债务承担与担保移转关系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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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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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什么区别

    内容:并存债务承担需有承担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如约定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或约定承担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如无此类特别约定,应推定为履行承担。并存债务承担的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那么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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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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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区别呢

    内容: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由于债务加入人对比保证人承担更重的责任,且法律未明确规定债务加入人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那么债务加入与担保有哪些区别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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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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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与债务担保相比较并存的债务承担特别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而言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主要是起一个担保作用。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两个概念笔者认为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那么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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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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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人应当对担保人承担债务,反担保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债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同时债务人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在债务人不偿还或者不能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时候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时承担债务的人是担保人。由于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了反担保,担保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其变为了债务人的债权人,而债务人在本债权债务中又向担保人提供了反担保,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变为债权人后,该反担保即为对担保人债权的担保。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反担保债务以后,反担保人即取得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主债务人也就是主合同关系中的主债务人,而不是本担保人,本担保人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即成为反担保人的债权人,所以反担保人即不得再行向本担保人进行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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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承担与担保并存的区别

    内容: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与债务担保相比较,并存的债务承担,特别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而言,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主要是起一个担保作用。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况是不同的。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两个概念,催天下小编认为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那么债务承担与担保并存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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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纠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债务纠纷怎么起诉流程)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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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纠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债务纠纷怎么起诉流程)

    内容: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对保证债务的履行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2、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立即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是在主合同依法审判或仲裁后,确认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才行。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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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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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那么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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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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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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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债务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办法有: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并提交起诉状和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 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什么

    内容: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什么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谓之并存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那么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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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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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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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承担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范围怎么办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担保人承担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范围怎么办

    内容:、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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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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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

    内容: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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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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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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