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强制执行时的注意要点
导读: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出售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那么企业债务强制执行时的注意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出售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关于企业债务强制执行时的注意要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债务是指国有企业所承担能以货币计量,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负;而债务的形成一般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在遇到该债务纠纷时,如果进行强制执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企业债务强制执行时的注意要点
1、与企业改制同步执行
企业进行改制时,在其债务重组的计划中肯定要考虑原有债务的承担,但实践中往往有悬空债务或只留一个空壳应付债务的情况存在,这种情况直接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因而实践中要注意抓住企业改制的有利时机,在改制过程中即敦促落实债务承担人。
(1)企业公司制改造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3)企业分立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5)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出售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出售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出售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2、对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的,要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企业改制后,原有的债务未落实承担人的,或虽有承担人但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对改制前的债务承担约定不明,改制人又不明知的,原则上应由参加改制的另一方承担;但对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坚决执行。如改制人以零付出取得企业的,不管其是否明知,对原有债务都应承担;如改制中落实的承担人无实际履行能力,改制的双方对应承担的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3、加强依法破产的力度对于负债累累而又发展无望的企业,执行中要依法适用破产,通过破产程序一揽子解决,避免继续扩大债务,提高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实践中应注意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