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导读:
破产重整强调给予限入困境的企业以最大的生存和振兴机会,为此阻挡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的当下求偿。依世界破产重整立法例,一旦重整程序启动、重整计划被批准,在重整期间内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都不得行权,而不论系其主动申请重整还是被动牵入及无论是否同意重整计划草案。那么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破产重整强调给予限入困境的企业以最大的生存和振兴机会,为此阻挡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的当下求偿。依世界破产重整立法例,一旦重整程序启动、重整计划被批准,在重整期间内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都不得行权,而不论系其主动申请重整还是被动牵入及无论是否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关于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重整程序的引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重整制度实施以来,其在预防企业破产、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经验及相应实务经验的积淀不够,作为一项新引进的制度,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还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尤其如此。本文不揣冒昧,拟就此略发管见,以就教方家。
一、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作为对于债权人债权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传统的破产制度奉债权人利益为本位,强调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与单纯追求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传统破产制度不同,现代破产制度实行社会利益本位,强调保护更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作为一项现代破产程序,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现代破产制度的这种社会利益本位倾向。破产重整强调给予限入困境的企业以最大的生存和振兴机会,为此阻挡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的当下求偿。依世界破产重整立法例,一旦重整程序启动、重整计划被批准,在重整期间内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都不得行权,而不论系其主动申请重整还是被动牵入及无论是否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这就不能不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安全、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是破产重整制度必须首先面对和给予合理解决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我国破产法新引进的重整制度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