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程序障碍
导读:
督促程序于1877年由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首先创设,其立法目的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省去法庭实质性审理阶段,使债权人迅速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扫清债权人在适用时可能遇到的各种程序障碍,督促程序应该并且必将会在我国法院解决纠纷机制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然而,我国法院每年审理的当事人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案件的数量状况却与此需求相背离,也就是说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并非逐年增长。然而,在督促程序的发源地德国,支付令在基层法院的适用率是依通常程序审判案件的4. 8倍,而且在这些支付令案件中,只有10%的债务人提出异议。那么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程序障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督促程序于1877年由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首先创设,其立法目的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省去法庭实质性审理阶段,使债权人迅速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扫清债权人在适用时可能遇到的各种程序障碍,督促程序应该并且必将会在我国法院解决纠纷机制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然而,我国法院每年审理的当事人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案件的数量状况却与此需求相背离,也就是说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并非逐年增长。然而,在督促程序的发源地德国,支付令在基层法院的适用率是依通常程序审判案件的4. 8倍,而且在这些支付令案件中,只有10%的债务人提出异议。关于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程序障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督促程序于1877年由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典首先创设,其立法目的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省去法庭实质性审理阶段,使债权人迅速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1]从立法的本意来看,督促程序可以说是为债权人利益专门设立的。由于其简便、快捷的特点迅速适应了商品经济社会对资金快速流转的需求,此后,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制定了督促程序。我国也于1991年增设这一程序,然而,我国的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从督促程序在我国的适用率较之大陆法系国家显得很低可以看出,我国的债权人不愿意选择督促程序解决债务纠纷。本文试从立法上寻找债权人在运用督促程序时遇到的程序障碍,来查找督促程序在我国运行不佳的真正原因,以促进督促程序的不断完善。扫清债权人在适用时可能遇到的各种程序障碍,督促程序应该并且必将会在我国法院解决纠纷机制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一、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的现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