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未经登记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导读:
《担保法解释》中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属于《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权未登记同时产生质权合同不生效和质权不成立两个效果。那么股权质押未经登记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法解释》中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属于《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权未登记同时产生质权合同不生效和质权不成立两个效果。关于股权质押未经登记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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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一种快速发展的担保和融资形式,但在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股权质押不登记现象。那么股权质押未经登记,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律师365为您解答。
一、股权质押的效力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26条第一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物权法》第212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股权质押未登记对质押合同的影响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可以看出,《物权法》虽然将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与物权的成立分离开来,但并没有规定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依照其规定。”《担保法解释》中规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属于《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所以在实务中,涉及到权利质押的合同生效及质权成立这一问题,一般适用《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权未登记同时产生质权合同不生效和质权不成立两个效果。若质权合同未生效,则债权人无法依据质权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这对债权人保护是很不利的,而且很容易诱发债务人或第三人拖延不办理质押登记的道德风险。虽然《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无过错,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只是事后救济,股权实际上并未真正发挥出担保功能,这不利于市场中股权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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