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怎么办?解决办法是什么?
导读:
同属于担保物权的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的现象也时常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又分为哪些不同情况该如何解决呢?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怎么办?质押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何者为先,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l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那么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怎么办?解决办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属于担保物权的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的现象也时常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又分为哪些不同情况该如何解决呢?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怎么办?质押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何者为先,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l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关于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怎么办?解决办法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属于担保物权的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的现象也时常存在。那么该如何理解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呢?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又分为哪些不同情况该如何解决呢?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探讨。
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怎么办?
质押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何者为先,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l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蔡福华老师曾提出,理论界的两种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涉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对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及其他情况冲突,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
1、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动产抵押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即经过公示的,由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已向社会公众作出外部表现,在该动产之上又要设立质权的质权人,应当从登记部门了解该动产物权有否发生变动,有否已抵押出去。由于质押权人的疏忽而不了解该动产物权是否变动,或者明知该动产物已经抵押而继续与出质人设立质押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应先于质权受偿,即同一物上存在质权与抵押权,且两种担保物都合法有效,则应根据“设立在先,受偿在先”的原则处理。这种处理原则,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一财产上有两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且都已办理抵押登记,受偿的原则就是设立在先,受偿在先。同一物上先后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与同一物上先后设立两个抵押权基本相同,理所当然也要根据“设立在先,受偿在先”的原则处理。同样,质押在先,抵押在后,质权先于抵押权受偿。
2、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办理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以除了竹木、航空器、船航、车辆、企业的设备以外的其他动产抵押的,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决定。但是,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抵押物又被抵押人出质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由于质权的特征是转移占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确立“谁占有、谁受偿”的原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3、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的情况
质权和抵押权同一天设定,无法确定谁先谁后,且质权、抵押权都合法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同时生效的质权和抵押权无强弱之分,同时设定,效力相同,其权利受偿,按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没有登记
质权人明知动产已设定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而与出质人在同一动产上继续设定质押关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不能以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由,请求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相反,抵押的动产只能由抵押权人受偿,因为在质权人明知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下,而继续在同一动产上与出质人设定质押关系,系出质人与质权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设立的质押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抵押权人对抵押的动产全部优先受偿。
延伸阅读:
专利权质押合同范本参考
什么是质押?质押权的期限是什么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