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的若干问题
导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担保的效力,可能存在两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情况。对于上述问题,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关于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的若干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担保的效力,可能存在两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情况。对于上述问题,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关于关于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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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时,通常有以物即动产、不动产等作为担保的情况,也有以人作为担保人的情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担保的效力,可能存在两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情况。那么,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冲突,应该怎么处理呢?对于上述问题,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
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指在同一担保中,存在即有担保人也有担保物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及该解释第三十八条均存在着缺陷,现实情况中大家为了保证能够追偿,也会要求担保的增加。
二、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冲突处理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则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份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限缩解释: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则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