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导读:
首先要认定抵押的效力,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为保证以房屋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房屋征收的影响,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将抵押房产的征收补偿款或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当然,也可以由抵押人在房屋征收之前与抵押权人以别的标的物重新设立抵押权,建立新的抵押关系,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结束抵押关系。(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那么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首先要认定抵押的效力,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为保证以房屋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房屋征收的影响,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将抵押房产的征收补偿款或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当然,也可以由抵押人在房屋征收之前与抵押权人以别的标的物重新设立抵押权,建立新的抵押关系,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结束抵押关系。(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关于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首先要认定抵押的效力,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标的物的灭失,将直接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征收人一旦发现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有已设立抵押的,应当将征收的情况及该房屋的补偿安置情况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抵押人新换的的房屋重新签订房屋抵押协议;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由于货币补偿是一种买卖的房屋变价,是一种征收人支付现金补偿后注销房屋产权的方法,必然导致抵押标的物的灭失,影响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
为保证以房屋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房屋征收的影响,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将抵押房产的征收补偿款或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当然,也可以由抵押人在房屋征收之前与抵押权人以别的标的物重新设立抵押权,建立新的抵押关系,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结束抵押关系。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