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导读: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那么不安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成立条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先履行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