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及区别是什么
导读:
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及区别是什么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一种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那么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及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及区别是什么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一种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关于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及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及区别是什么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一种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因为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请他人代替自己书写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
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遗嘱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民法典未规定这种替代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