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可以撤回自己订立的遗嘱吗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那么遗嘱人可以撤回自己订立的遗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关于遗嘱人可以撤回自己订立的遗嘱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遗嘱人可以撤回自己订立的遗嘱吗
遗嘱人可以将自己原来订立的遗嘱予以撤回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另外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办理遗嘱的流程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