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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详离婚案人民法院断案标准

李楠楠律师2022.02.11615人阅读
导读: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最详离婚案人民法院断案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最详离婚案人民法院断案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

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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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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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离婚案的诉讼费用谁承担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双方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诉讼离婚的费用由原告一方预交原告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果当事人因生活困难无力交纳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离婚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那么离婚案的诉讼费用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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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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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案

    内容:1996年12月15日原告向金堂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自1996年3月始被告开始无端怀疑其有第三者且有不正当性关系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夫妻关系因此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财产抚养孩子吴建。其间原告向其认错其也愿意谅解原告考虑到夫妻感情和孩子的成长被告坚决反对离婚。审理结果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以上事实。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本案涉及一个焦点问题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精神判断标准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五个方面综合把握。那么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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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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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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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应判决不予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关于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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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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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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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离婚案的律师费是多少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办理离婚案的律师费是多少

    内容:办理离婚案请律师收费是多少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五千元起价。也就是说不论案件争议金额再小甚至没有争议共同财产起价的收费额就是五千。起诉离婚多长时间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所以一般来说离婚案件一审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那么办理离婚案的律师费是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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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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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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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是什么

    内容: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不予受理的情况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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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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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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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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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内容:1.4鉴定时机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后进行。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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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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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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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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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协议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内容:一协议离婚律师收费标准1如果只是单纯涉及的离婚案只是为了结束婚姻关系而不需要涉及到财产方面的问题的民事或者一些关于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一般这种比较简单的律师费用为300012000元左右一件价格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消费情况律师收费的费用标准也是有所差异的。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法院收50元的诉讼费用。那么协议离婚律师收费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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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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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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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详离婚案人民法院断案标准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最详离婚案人民法院断案标准

    内容:(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最详离婚案人民法院断案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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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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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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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律师收费标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案律师收费标准

    内容:离婚案律师收费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那么离婚案律师收费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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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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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断案标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断案标准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断案标准(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那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断案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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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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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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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吉安离婚案的抚养费标准

    内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混淆抚养费的概念和范围,把医疗费和教育费与抚养非并列,以致造成对抚养费范围的判决错误。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那么江西吉安离婚案的抚养费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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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对离婚案如何收费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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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法院对离婚案如何收费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法院对离婚案如何收费离婚诉讼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限额。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我国协议离婚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那么法院对离婚案如何收费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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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在离婚案中同行业抚养费标准

    内容: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在离婚案中同行业抚养费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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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甘肃离婚案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选)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甘肃离婚案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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