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2021.12.15 19: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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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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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伤害九级伤残一共赔多少钱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人身伤害九级伤残一共赔多少钱

    内容:综上所述,人身伤害九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伤残程度、工资收入、护理费用等多个因素,人身伤害九级伤残一共赔多少钱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对于九级伤残,赔偿金是根据伤残程度、工资收入、护理费用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对于九级伤残的赔偿金计算,不仅要考虑伤残程度,还需要综合考虑工资收入、护理费用等因素,2. 伤残程度达到50%以上但不满70%的,可获得一次性赔偿金50万元,5. 伤残程度达到90%以上但不满100%的,可获得一次性赔偿金120万元,3. 伤残程度达到70%以上但低于80%的,可获得一次性赔偿金70万元。

    许瑞林律师
    2023.12.0643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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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2014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

    内容: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14年2月13日公布的2013年相关统计信息2013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下一、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二、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三、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四、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顺便分享一个案例2012年标准计算的一个重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1、当事人情况机动车司机车先生驾驶车辆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商业险均已投保。那么2014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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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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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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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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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1、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车祸人身损害赔偿时效计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并据此主张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偿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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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有两种赔偿标准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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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有两种赔偿标准

    内容: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残事故,本应按雇员受害纠纷处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尽管协议的赔偿标准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但难以认定协议显失公平,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按工伤标准计算的理赔额明显要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那么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有两种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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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害可以协商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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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害可以协商解决吗

    内容: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如下首先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即“私了”二是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那么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害可以协商解决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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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后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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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机动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后如何赔偿?

    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后如何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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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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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那么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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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年度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2013年度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0、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12、死亡赔偿金计算那么2013年度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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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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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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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需要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收集收到损失的证据向法院起诉
  •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9条的规定:(一)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那么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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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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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非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

    内容:非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疑问:我小学三年级的儿子去商场买书,左手食指被商场扶手电梯轧断。司法实践中,针对既非工伤又非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适用何种鉴定标准,各法院做法不一。在目前无其他标准的情况下,其他伤残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1、伤残评定申请人资格: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致残的人员在治疗终结后方可提出伤残评定申请。那么非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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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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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内容: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立法进步的充分体现。这种情况说明现有的法律之间及审判实践之间的矛盾同时对其它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不予赔偿也有违国际通行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大趋势是静止地狭隘地理解民法法律之规定所致也造成我国刑民内在的逻辑矛盾。那么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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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24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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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中无区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交通事故中无区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内容:交通事故中无共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这一论述是能够成立的,但将其上升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结合司法实践,对其应做进一步的说明、细化。如生产者生产不合格的商品,销售者予以销售,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那么交通事故中无区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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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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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伤害之债能行使代位权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人身伤害之债能行使代位权吗

    内容: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侵权人有到期债权不行使,影响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可以行使代偿权,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人身伤害之债能行使代位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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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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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同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同

    内容: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以下不同:1、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是一种商业行为。那么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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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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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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