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香港居民离婚案件管辖
导读:
内地与香港联系越来越密切,内地与香港居民结婚也很正常。关于一方是香港居民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地与香港联系越来越密切,内地与香港居民结婚也很正常。关于一方是香港居民离婚案件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方是香港居民离婚案件管辖
内地法院对涉港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包括:
(1)起诉时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内地;
(2)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在内地;
(3)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案例
吴章明(男)与钱行仪(女)于一九五二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一九六二年钱去香港,到六五年钱要求与吴离婚,但吴不同意,钱即向香港法院起诉,并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判决双方离婚生效,而吴在上海未收到书面判决。直到一九七三年才听儿子告诉以上情况,才要来一份判决。为此,吴向本市静安区法院提出办理离婚手续,对香港法院的判决应否承认,还是上海另行判决,对此,我们没有把握,特请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