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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

刘晓红律师2022.02.11406人阅读
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确立了探望权制度。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亦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我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互为第二位的抚养义务人,且彼此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连接触、联络、相聚的机会都没有,本该朝夕相处的他们如同陌路人,履行抚养或继承将很难有所保证。那么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确立了探望权制度。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亦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我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互为第二位的抚养义务人,且彼此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连接触、联络、相聚的机会都没有,本该朝夕相处的他们如同陌路人,履行抚养或继承将很难有所保证。关于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确立了探望权制度。探望权的创设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它的规定满足了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方的感情需要,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因离婚对子女带来的伤害,这一规定强化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的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进步中仍有一些缺憾。易见,我国现行立法只将探望权的主体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就排除了子女近亲属的尤其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多持异议,案件的处理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其一,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对其而言,除其父母外,最亲近的人也只有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了。而父母离婚后,往往给其带来的是一个相对陌生而孤寂的生活环境,其无法得到同龄人所拥有的完整的家庭温暖和关爱,幼小的心灵也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其比父母离婚前更需要别人的关爱、教育和保护。而对其进行关爱和教育的最佳人选,除其父母(往往又忙于各自事业)外,也只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了,客观上有助于未成年子女减轻和消除因父母离婚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还能够满足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爱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主观愿望。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亦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其二,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分析,法律应当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我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基于某些客观原因,便会在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产生法定的抚养义务。从法理上讲,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然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本应由父母履行),那么,法律就应赋予其享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现由父母享有),以便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和平衡,体现法律的严谨性和统一性。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互为第二位的抚养义务人,且彼此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连接触、联络、相聚的机会都没有,本该朝夕相处的他们如同陌路人,履行抚养或继承将很难有所保证。笔者认为: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将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有条件地扩大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主要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探望权。为了防止探望权的滥用,其近亲属在申请探望权时应提供以下证据:①与该子女之间感情融洽;②与该子女在其父母离婚前曾一起生活过;③该子女适应申请人家庭中的生活习惯;④该子女熟悉中请人家庭中的其他亲属等。淮滨县法院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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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制度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体现于罗马法中。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变现为:立法粗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乏实践意义。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必须做到:合理确定无因管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细化相关制度设计。因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作一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有着其自身的发展历程。那么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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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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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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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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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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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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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离婚自愿放弃探视权是无效的,因为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探视权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离婚后,另一方不得探视子女。另一方探视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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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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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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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内容: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在交强险贡献出巨大社会价值的同时,作为新生事物,现行的交强险在经营模式、赔偿原则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逐渐加以完善。那么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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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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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必须按期给付孩子的抚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你与前妻对抚养孩子已达成了协议,对方就应当按照协议给付孩子生活费;而你前妻探视孩子的权利也必须得到保障的,你们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协商处理好此事。
  • 如何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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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如何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

    内容:需中止、恢复探望权时,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处理,只有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对方意见及调查研究基础上作出决定中止行使探望权或恢复探望权。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消失后,才能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如何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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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中国前妻有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探视子女,这是一项法律权利。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共同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另一方不得探视子女。另一方的探视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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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所指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征。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那么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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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探视权是可以约定细节的,比如多少时间什么方式都是可以约定的
  • 探视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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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探视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内容:探视权广义上泛指一方看望另一方的权利,婚姻法中规定的探视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没有财产内容的一种探视、看望行为的权利。婚姻法仅笼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未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探视权制度最优先考虑的是未成年子女利益。那么探视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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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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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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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与有关法律和诉讼理念相悖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就其法律地位来说介于婚姻法与民法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交叉带而绝非仅与婚姻法有关联。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婚姻法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作为离婚的一项实体内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属性。2为恶意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意思自治权因此协议清偿债务自然是离婚当事人首选的模式。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缺陷与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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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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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单位一般承担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但是,如果施工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定,即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施工方案,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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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笔者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性质、立法功能出发,对以上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实行过错推定、赋予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等建议。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功能及性质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定时间内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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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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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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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女方出轨_民法典中女人出轨是否还有探视权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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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民法典女方出轨_民法典中女人出轨是否还有探视权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民法典中女人出轨是否还有探视权民法典规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的权利,所以女方出轨造成离婚的,并不影响女方享有探望权,但有不利于子女成长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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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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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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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方生理缺陷离婚是怎么取证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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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男方生理缺陷离婚是怎么取证

    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在审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不能生育的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应单纯以不能生育子女而作为离婚的理由,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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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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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共有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夫妇共有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本文对现行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弊端进行简要梳理,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而且涉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基于此,当前对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虽易操作,但也存在天然缺陷,关键在于相关配套制度未能合理地兼顾到夫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夫妇共有债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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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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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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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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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确立了探望权制度。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亦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我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互为第二位的抚养义务人,且彼此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连接触、联络、相聚的机会都没有,本该朝夕相处的他们如同陌路人,履行抚养或继承将很难有所保证。那么探视权的缺陷及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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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憾及完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憾及完善

    内容:但现实中的物业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无法可依,本文仅指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几点建议。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也有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亨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组织。甚至,还出现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借口缺乏办公经费而拒绝履行其职责的情况。此外,《条例》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超越大会授权范围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憾及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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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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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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