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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

龙珊律师2022.02.11663人阅读
导读:

洪某、白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特殊情况下,隔代探望,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但应考虑被告抚养女儿的实际情况,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适时适用,进行感情交流。在原告行使探望权期间,如果原告有对小丽的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小丽的身心健康。那么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洪某、白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因此,特殊情况下,隔代探望,祖父母也可以成为探望权的主体。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但应考虑被告抚养女儿的实际情况,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适时适用,进行感情交流。在原告行使探望权期间,如果原告有对小丽的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小丽的身心健康。关于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某、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系公婆与儿媳的关系。原告之子与被告王某与2000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小丽(化名)。原告之子因车祸于2004年12月份死亡。此后,小丽一直随其母王某生活。洪某、白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李某于每年寒暑假期间探望小丽,被告王某有协助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学理评析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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