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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2022.02.11957人阅读
导读:

采取哪种探视方式需要考虑子女的年龄。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综上所述,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一般有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两种,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探视子女需要考虑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因素,并且父母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那么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采取哪种探视方式需要考虑子女的年龄。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综上所述,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一般有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两种,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探视子女需要考虑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因素,并且父母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关于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般来说探视子女的方式主要有见面、交往,概括起来就是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

所谓探望型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型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采取哪种探视方式需要考虑子女的年龄。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除了子女的年龄,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状况等。探视权虽然是父母的权利,但是行使这种权利需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小顶网认为用什么方式探视子女既需要考虑父母的因素,又要考虑子女的需求和子女的最佳利益。

综上所述,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一般有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两种,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探视子女需要考虑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因素,并且父母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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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1.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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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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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探视子女的的方式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离婚后探视子女的的方式有哪些

    内容: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那么离婚后探视子女的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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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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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离婚有没有探视权子女的权利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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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双方离婚有没有探视权子女的权利

    内容:双方离婚有没有探视权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那么双方离婚有没有探视权子女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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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让探视子女是否可以停付抚养费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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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不让探视子女是否可以停付抚养费

    内容:不让探视子女是否可以停付抚养费不可以。即使对方不让探视子女,你也不能停付抚养费,给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否则刘某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那么不让探视子女是否可以停付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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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探视时带走藏匿子女有什么后果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离婚后探视时带走藏匿子女有什么后果

    内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那么离婚后探视时带走藏匿子女有什么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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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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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关于父母对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后关于父母对子女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内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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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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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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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首先应当协商,若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房产归登记方所有。若是婚后购买的,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是为对于双方的赠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内容: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方式问题双方可以协商,一般情况是按月给付的。但是,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离婚条款中抚养费的给付方法的解释: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2596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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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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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子女抚养协议的内容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子女抚养协议的内容

    内容:离婚子女抚养协议的内容一、协议的内容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孩子的抚养权问题;2、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3、探视权的规定;4、其他约定事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离婚子女抚养协议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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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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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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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有哪些

    内容:采取哪种探视方式需要考虑子女的年龄。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综上所述,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一般有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两种,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探视子女需要考虑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因素,并且父母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那么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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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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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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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有哪些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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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有哪些

    内容:即使达成上述子女抚养协议,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的,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的,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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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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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内容: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首先第一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那么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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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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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子女抚养费该如何支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子女抚养费该如何支付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离婚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那么离婚子女抚养费该如何支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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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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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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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才能归母方所有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才能归母方所有

    内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么才能归母方所有1、哺乳期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那么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才能归母方所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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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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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暴离婚案件中子女探视权的规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家暴离婚案件中子女探视权的规定

    内容:暴力和暴力威胁可能随着离婚诉讼而进一步加剧。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成为加害人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工具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或者调解书中明确规定探视的方式、探视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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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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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禁止探视子女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离婚后禁止探视子女

    内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你们离婚时关于男方不得探望孩子的约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离婚后禁止探视子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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